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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千万法拍房陷“产权争夺战”,竞拍人质疑原产权人虚假诉讼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0:35:00    

2024年10月,山东竞拍人狄卫国通过司法拍卖以1300余万元竞得聊城市莘县核心地段两处商铺。正当他准备启动商业计划时,莘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出示了一份2024年2月与商铺原产权人安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主张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经律师调查发现,永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产权人安某系父子关系,狄卫国质疑双方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尽管法院表示对永安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至今未向狄卫国出具拍卖成交裁定。津云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当地检察院、纪委及公安机关已相继介入调查,案件执行陷入停滞。目前该商铺产权争议仍未解决,事件背后难道另有隐情?


1300余万拍下商铺后接到执行异议申请书

2024年10月,狄卫国通过阿里法拍关注到了聊城市莘县政府街12号1号楼6-1号、6-2号商铺拍卖的相关信息。据他介绍,这两处商铺总面积4609.71平方米,产权人安某曾以其为抵押物,协助莘县弘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莱商银行聊城莘县支行(下文简称莱商银行)申请了800万元贷款。因两家公司未能偿还本息,莱商银行于2024年1月21日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8日法院判决借款方及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商铺随即进入法拍程序。

狄卫国拍下的商铺

“这是莘县县城最核心的区域,不仅人流量大,租赁行情也一直不错。我关注到第一次拍卖流拍了,我就赶紧筹集资金并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准备第二次拍卖时将其拿下。”狄卫国说,为了方便未来对商铺进行登记过户和租赁经营,他还专门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于2024年10月28日以13007925.28元的成交价成功拍下两处商铺。然而,就当他打算支付尾款时,却收到了莘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狄卫国拍下的商铺

“2024年2月,法院处理安某与永安公司的民事纠纷时,曾出具调解书,确认将这两处商铺变更登记至永安公司名下,我竞拍成功后,永安公司申请了执行异议。”狄卫国说。

狄卫国向记者提供了永安公司与安某的民事调解书,据了解,永安公司早年因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向银行贷款,遂与安某商定以其名义贷款。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包括争议商铺在内的多套房产登记至安某名下作为抵押资产。后因贷款计划中止,永安公司便通过民事调解要求安某返还房产。2024年2月9日,双方主动达成和解。

调解书中明确,双方的真实目的是通过更换贷款主体,绕开银行贷款政策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安某应将涉案房产登记变更至永安公司名下。

莘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狄卫国告诉记者,在民事调解中,安某与永安公司均未向法院告知案涉房产已在此案前抵押给银行,办案法官及法院也未主动审查此前抵押信息,这一调解结果恰巧与其通过法拍购得商铺的行为产生冲突。


狄卫国质疑永安公司与安某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狄卫国并未打算放弃这两处商铺。他从代理律师殷清利律师处了解到,虽然莘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早于对莱商银行金融借款案的判决,但在莱商银行案判决书中,法院明确原告莱商银行对安先生用于抵押担保的两处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告诉我,和解协议无法对抗抵押优先受偿权。所以2024年10月30日,我在律师建议下,按照规定流程提前付清了拍卖尾款。”

莱商银行案判决书

狄卫国向记者披露,律师在深入调查中还发现关键证据。“永安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安某系父子关系,而此前莱商银行案件中两家贷款企业的负责人也与安某存在亲戚关系。我们高度怀疑他们虚假诉讼,目的在于规避法院执行并套取银行贷款资金。”

于是,在付清拍卖尾款的次日,狄卫国就向莘县人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请求法院立即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并对永安公司等涉嫌虚假诉讼进行了刑事报案。

代理律师殷律师认为,莱商银行于2024年1月21日启动诉讼保全程序后,永安公司与安某在2月9日火速达成和解协议,时间衔接异常紧密。双方具备恶意串通及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狄卫国前往莘县人民法院

“去年11月,在永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听证会上,莘县人民法院明确对永安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几个月过去了,法院既未正式驳回异议申请,也未给我出具拍卖成交裁定。”狄卫国说。


知情人透露800万贷款最终流向永安公司

狄卫国为何一直未收到拍卖成交裁定?记者联系到了莘县人民法院负责莱商银行案的一名主要办案人员,对方表示,他此前已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但紧接着聊城市检察院便指令东阿县检察院对其启动了滥用职权调查,导致裁定书始终未送达至狄卫国手中。

“检察院不仅调取了我任职期间的全部卷宗,还追溯审查我本人及父母近20年银行流水以核查经济问题,但至今未告知我调查结果。”这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随后,永安公司又将其举报至县纪委,并向纪委提供了一份“经济往来名单”。“这份名单只出现在我和我父母的银行流水中,是亲戚间的正常借款。永安公司是怎么拿到这些名单的?我合理怀疑其动用非正规手段获取这些名单。”

该办案人员还透露,在这之后,莘县公安局突然介入到案件中,以拒不执行罪对莱商银行案的其他担保人开展侦查。“1300万的拍卖款足以还清拖欠莱商银行的800万元贷款,没有必要再调查其他担保人。而且法院既没有将此案移交给警方,莱商银行也没有进行报案,他们以拒执罪启动调查,我对其程序启动动机存疑。”

值得一提的是,其在办理莱商银行案时,对贷款资金流向做了进一步核查。发现尽管借款方为莘县弘盛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800万元贷款最终全部转入永安公司会计个人账户,“表明实际资金使用者为永安公司。”该办案人员表示,这是其职业生涯中遇到的最诡异的案件。“案子没有办错,却一直拖到现在没有解决,不仅造成竞拍人狄卫国权益受损,银行债权清偿也陷入停滞。”

随后,记者致电了永安公司的代理律师,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又致电了莘县公安局负责拒不执行案的一位办案人员,对方表示需要向领导请示,不方便透露案件情况。


律师:当事人可向法院主张调解无效 继续要求法院出具成交裁定

这两处商铺到底归谁所有?记者咨询了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王博楠律师,对方表示,在本案例中,永安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需要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法院已在听证会上不予支持,然而,当事人狄卫国提到法院尚未出具正式的拍卖成交裁定,这可能是因为程序上的延迟或需要进一步处理异议。法院有责任在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财产,如果拖延,买受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当事人提到莱商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大于民事调解,王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莱商银行的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要看具体调解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永安公司与安先生的调解未告知抵押情况,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调解无效。

王律师认为,当事人应继续要求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因为根据《民法典》第229条,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后便取得了所有权,即使未过户,产权仍归他所有。


来源:津云新闻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