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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属于什么单位(征收国有农场,承包经营农场的职工家庭有补偿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5 19:46:12    

国有农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承包经营农场的职工家庭有补偿吗?今天盛廷律师带大家系统的了解。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范围

我们常说的国有农场,一般指国营农场,由国家投资建立,属于农业经济组织,其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国有农场多由垦荒、围湖造田而来,主要分布在新疆、黑龙江、海南等地。

国有农场不仅发展农业耕种,也会因地制宜发展林牧副渔,走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路线。以农牧业为主的国有农场,归属于农垦系统,由林业部门建立和管理就称为国有林场,由渔业部门建立和管理,则称为国有渔场。

国有农场的主要任务是扩大耕地面积,为国家提供商品粮食和其他商品农副产品。 因此,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智研咨询整理的数据,2020年中国共有国有农场1828个 ,耕地面积达6516.6千公顷。

国有农场的改革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有农场进行了以下体制改革。

一是实行财务包干制,核定农场上缴利润指标。超额利润留归农场,亏损不再由国家补贴。也就是“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二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向农场下放经营权力,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

三是实行农场统一经营与职工承包的家庭农场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国家所有,家庭经营,合同制约,自负盈亏”。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国营农场的经济效益。

国有农场承包经营和集体土地承包的区别

传统农业适合家庭经营,现代农业也适用于家庭经营。国有农场的职工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国有农场土地,跟农场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承包合同长期使用国有的土地资源,接受领导和监督,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这跟我国农村土地由家庭承包经营相比,除了土地性质、经营规模不同外,其他基本相同。

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后的结果

农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那国有农场的土地被收回时,承包农场土地的职工家庭能否获得补偿呢?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根据文件规定,国有农场土地被收回时,职工家庭是有补偿的,而补偿标准参照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的补偿标准。

1、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2、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

3、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4、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5、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文件最后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盛廷律师向大家分享的国有农场相关知识点。由于国有农场的使用权性质复杂,如遇国有农场土地收回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