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10:29:47
房产税的缴纳期限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常情况下,房产税分为两个缴纳期限,即每年的四月和十月。
1. 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的缴纳期限和金额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