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6:10:00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近日,江西省司法厅就《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5月9日之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46);(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lfyc@jxsf.gov.cn。
◎文/赣法云·新法治报记者方维芳
◎漫画/刘晨阳
全链条整治经验获全国推广
据了解,我省电动自行车总量大、增速快。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具有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2022年至2024年,全省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2940起,火灾事故年均增幅达28.5%,直接损失1790.31万元。
2024年,国家部署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我省有序推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也探索形成了一批好的经验做法,被全国整治专班借鉴推广。另外,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违规充电停放等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安全隐患,亟须定规则、明职责、治乱象。
据介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三十六条,内容上紧扣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立足本省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治、公众参与原则,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环节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尤其是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职责边界,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报废回收、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主体、充电设施、蓄电池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快递、即时配送企业等涉及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探索。
禁止非法改装“小电驴”
《条例(草案)》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气安全、防火阻燃、塑料占比、电池组防篡改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车架、蓄电池、充电器等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在销售场所或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页面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
改时速、改功率、改电动机……现实生活中,电动自行车改装现象较常见。对此,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改装行为,比如: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改装、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违规改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槽盒、外设蓄电池托架等;违规改装电动机、控制器或者其他电气配件等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实施非法改装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不得在楼梯间为“小电驴”充电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应当通过自建、合作共建和委托等方式建设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承担所生产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同时,鼓励有相应条件的第三方企业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锂离子蓄电池开展检测评估,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规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室内和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规私拉乱接电线或者使用老化、破损、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拟由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拉线接电、占用或堵塞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拟由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建小区应依规配建停车位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每户不低于0.6个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并按照不低于停放车位数量二分之一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并按照不低于停放车位数量三分之一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依规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充电费用。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电费以充电电量计价,并按不高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服务费不宜超过充电电费。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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