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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子看守所身亡,家属申请国赔500余万元,成都市公安局书面答复:不予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6:56:00    

四川19岁男子易某进看守所后死亡,家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500万余元。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成都市看守所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易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易某亲属与成都市公安局进行调解。易某家属的代理律师称,目前调解卡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差距太大。

男子进看守所后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看守所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

4月8日,死者大姨山女士向大皖新闻记者介绍,2020年7月,易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该市看守所,后转到成都市看守所羁押。同年11月4日,他们突然接到看守所的消息称,易某已于当天身亡,在悲痛之余,家属要求鉴定,查明原因。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显示,易某送医就诊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临床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易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也明确提及,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10时48分。

2022年10月30日,成都市看守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该所聘请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对易某进行了法医学检验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死亡。在提到成都市看守所医疗机构过错与易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建议为次要责任的同时,也称易某自身患有脑肿瘤等疾病,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而猝死。

成都市看守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家属请求国家赔偿500余万元

成都市公安局书面答复:不予赔偿

2022年12月28日,针对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诉求,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提到,2020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易某生病报医,医生诊断后进行药物治疗。7时许,易某晕倒报医后自述腹痛,医生嘱密切观察。9时许,医生巡监时发现易某出现表情淡漠、意识不清、小便失禁等情况,办理所外就医手续,由成都市看守所送成都郫都正诚医院救治后转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10时48分,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称,易某的死亡系因病猝死,决定对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家属提供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请求赔偿的费用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父母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29480元。

成都市公安局曾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提到不予赔偿。

代理律师称庭审已结束

省高院正组织双方调解,卡在赔偿金额上

4月9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成都市看守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是成都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在处理,其也将向领导报告此事。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等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均未正面回应。

4月9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其称,易某亲属确实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诉讼,庭审已经结束,法院也在积极组织易某亲属与警方进行调解。

周兆成律师表示,公民被羁押期间,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保障被羁押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成都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兆成介绍,目前调解卡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差距太大。他认为,在国家赔偿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承担的比例通常在 20%~40% 之间。

代理律师周兆成和家属

大皖新闻记者 韩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