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4:40:17
林权证是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进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后发放的证书。林权证是权利所有人享有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法律给予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林权证的主要作用包括:
确保其依法享有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侵犯。
在林权发生纠纷时,林权证作为有效凭证,有助于解决争议。
在进行林地征占或流转时,必须持有林权证作为合法依据。
林权证是申请林木采伐的必备条件之一。
林权证有助于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产权关系,减少产权纠纷。
林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的详细情况,包括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如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