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25: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婚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已婚者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进行的结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已经修改并移到了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之中,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此外,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若发生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