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37:46
环境违法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项目未批先建,没有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
持伪造、过期、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注销、收回后仍然排放污染物。
废水污染物:含铬废水产生车间排口总铬、六价铬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废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臭气浓度、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未按规定处置固体废物。
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未按规范设置排污口。
未遵守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拒绝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
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
在自动监测数据中弄虚作假。
污染物排放超过法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
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涵盖了从项目前期准备到日常运营全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主体,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打击的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