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6:44:33
招标违规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足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二十日、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未履行核准手续、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等情况下,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招标无效,并应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责令限期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取消中标;对投标人处0.5%—1%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5%—10%的罚款,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行政监督机关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刑事责任,重新招标或评标。
串通投标、虚假投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超范围经营、伪造或变造证件、行贿受贿、恶意低价竞标、利用黑市手段影响评标过程、违反规定接受预付款、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违反公开透明原则、违反保密义务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招标违规的处罚措施涵盖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行政处分、赔偿损失及刑事责任等多种手段,具体处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