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16:09:02
伤残等级的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导致严重损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导致失去肢体、失去视力、失去听力、失去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导致中等程度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表现为:
导致身体部分功能受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导致失去部分肢体功能、失去部分视力、失去部分听力、失去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影响的损伤。
由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轻微功能障碍。
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以上是伤残等级判定的详细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